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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

类别:进出口贸易信息   发布时间:2025-02-01 10:03   浏览:

  

  (1985年1月2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57号文发布 自1985年2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党和国度带领人率领党、政代表团,或代表团所乘坐的专机、专车和公私用物品(包罗随行人员和专机专车上的办事人员的行李物品),海关可别离按照、中联部、全国常委会办公厅等部分的通知免予监管。上述代表团乘坐的专机、专车内,载有上列人员以外的行李物品、货色时,相关组织出访的部分或者运输部分该当事先通知海关,由海关按照打点验罢休续。第二条其他出访的代表团、组、人员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一律验凭其所持的交际护照免予检验。第我常驻国外代表机构中的下列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验凭其护照所列职衔免予检验:(二)我常驻结合国代表团正、副代表,参赞,陆、空军代表以及驻结合国处事处,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团正、副代表;(三)我驻朝鲜军事停和委员会朝中方面中国人平易近意愿军委员,中国人平易近意愿军首席参谋;第四条上列免于检验的人员应恪守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相关。免予检验的人员行李中若有我国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有代他人照顾的物品,该当向海关口头申报。对免于检验的人员,海关有权按照环境对其进口的行李物品进行扣问。对确有按照证明免验人员行李中有我国进出口物品或有违反海关情事的,海关能够进行检验(检验时。